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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3-07-11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5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要求

各地教育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将贯彻落实《办法》、加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整体工作部署,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作为履行保护未成年人法定职责的重要方式。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确保各相关部门、各中小学校准确理解《办法》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切入点,将法治副校长队伍打造成为推动学校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支撑,打造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保障,全面提高中小学校法治建设水平。

二、健全制度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教育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全面建立、实施由教育部门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参加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日常联系沟通,进一步整合资源,统筹推进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形成深入推进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合力。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要健全遴选机制,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各地要建立本地中小学法治副校长需求排摸机制,组建法治副校长人员库,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并动态调整,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中小学校要与法治副校长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络机制和日常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办法》规定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积极支持、配合其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将贯彻落实《办法》转化为共同做好工作的生动实践,提升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

三、鼓励探索创新,丰富工作载体

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要深入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强化履职责任担当,切实提升能力素养,主动对接学校和师生需求,充分发挥派出机关和法治副校长工作优势,聚焦《办法》规定的七方面工作任务,发挥“排头兵”作用,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丰富学校法治工作载体,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全力推进解决中小学校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增强学生珍爱生命、敬畏法律的安全素养和法治意识,为学生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教育,应根据学校师生的特点和需求,创新内容和形式,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法治副校长会同学校探索有效的制度机制,开展学校相关工作。鼓励支持各地教育部门商有关部门组建由不同派出机关人员组成的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服务区域内学校。各地教育部门、中小学要强化数字化支撑,全面运用浙江省校园安全数字化管理平台中小学法治副校长信息管理模块(启用工作另行通知),实现对法治副校长的推荐、聘任、培训、考核、评价、奖励等工作全流程管理,确保法治副校长一个不落、全部覆盖。鼓励支持从其他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的学校,以及聘任法治副园长的幼儿园运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信息管理模块。

四、强化考核评价,确保工作实效

派出机关应当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激励法治副校长履职尽责。学校应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运用全省中小学法治副校长信息管理模块加强对法治副校长的履职管理,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各地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区域内法治副校长的履职考评情况反馈给派出机关,对履职成绩显著的法治副校长,要积极向派出机关反映并以多种形式予以鼓励和支持。各地应积极落实《办法》有关要求,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和组织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派出机关贯彻落实《规定》情况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纳入普法工作考核内容。同时,将各地贯彻落实《规定》情况纳入对市县法治政府年度考核和全省教育工作业绩考核指标,并作为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培育工作重点,全面夯实依法治校工作基础。

各地各校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打造法治副校长工作品牌。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开云官方.中国法规处。

开云官方.中国办公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浙江省公安厅办公室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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